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前條附表第一、二欄樓梯高度每三公尺以內,其他各欄每四公尺以內應設置平台,其深度不得小於樓梯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