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樓梯內兩側均應裝設距梯級鼻端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扶手,但第三十三條第三、四款有壁體者,可設一側扶手,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樓梯之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應於中間加裝扶手,但級高在十五公分以下,且級深在三十公分以上者得免設置。 二、樓梯高度在一公尺以下者得免裝設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