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七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 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 二、坡道之表面,應為粗面或用其他防滑材料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