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八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新建或增建建築物高度超過二十一公尺部分,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之住宅區或商業區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地配置單幢建築物,且其投影於北向面寬不超過十公尺。 二、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且投影於北向最大面寬合計不超過二十公尺。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其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時,該相鄰建築物投影於北向之面寬得分別計算。 三、基地及北向鄰近基地均為商業區,且在基地北向境界線已依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留設三公尺以上前院、後院或側院。 基地配置之各建築物,應合併檢討有效日照。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各建築物得個別檢討有效日照: 一、各建築物外牆面自基地北向境界線退縮六公尺以上淨距離,如基地北向鄰接道路者,其北向道路寬度得合併計算退縮距離。 二、建築物相鄰間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十二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六公尺以上;或最外緣部位連線角度在三十七點五度以上,且建築物相鄰間淨距離在三公尺以上。 前二項檢討有效日照之建築物範圍,應包括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建築物可產生日照陰影之部分。 基地境界線任一點之法線與正北向夾角在四十五度以下時,該境界線視為北向境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