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置放機械設備空間與上層或下層居室分隔之樓板,其空氣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總厚度在二十公分以上。 二、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含粉刷最大厚度在二十四公分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空氣音隔音指標 Rw 在五十五分貝以上之隔音性能。 前項樓板之設置符合第四十六條之七規定者,得不適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