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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6-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九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分戶樓板之衝擊音隔音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但陽臺或各層樓板下方無設置居室者,不在此限: 一、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五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九公分以上,其上鋪設表面材(含緩衝材)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二)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水泥砂漿及地磚厚度合計在六公分以上。 (三)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動態剛性五十五百萬牛頓/立方公尺以下),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四)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一點二公分以上。 (五)架高地板其木質地板厚度合計在二公分以上者,架高角材或基座與樓板間須鋪設橡膠緩衝材(厚度零點五公分以上)或玻璃棉緩衝材(厚度零點八公分以上),架高空隙以密度在六十公斤/立方公尺以上、厚度在五公分以上之玻璃棉、岩棉或陶瓷棉填充。 (六)玻璃棉緩衝材(密度九十六至一百二十公斤/立方公尺)或岩棉緩衝材(密度一百至一百五十公斤/立方公尺)厚度二點五公分以上,其上再鋪設混凝土造地板(厚度五公分以上,以鋼筋或鋼絲網補強),地板表面材得不受限。 (七)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十七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二、鋼筋混凝土造樓板厚度在十二公分以上或鋼承板式鋼筋混凝土造樓板最大厚度在十六公分以上,其上鋪設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表面材(含緩衝材),其樓板表面材衝擊音降低量指標△Lw在二十分貝以上,或取得內政部綠建材標章之高性能綠建材(隔音性)。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具有樓板衝擊音指標 Ln,w 在五十八分貝以下之隔音性能。 緩衝材其上如澆置混凝土或水泥砂漿時,表面應有防護措施。 地板表面材與分戶牆間應置入軟質填縫材或緩衝材,厚度在零點八公分以上。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第 2-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第 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第 3-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