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凡有居室之建築物,其樓地板面積達三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廁所。但同一基地內,已有廁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