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0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非沖洗式廁所之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便器、污水管及糞池均應為耐水材料所建造,或以防水水泥砂漿等具有防水性質之材料粉刷,使成為不漏水之構造。 二、掏糞口須有密閉裝置,並應高出地面十公分以上,且不得直接面向道路。 三、掏糞口前方及左右三十公分以內,應鋪設混凝土或其他耐水材料。 四、糞池上應設有內徑十公分以上之通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