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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2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附設於建築物之煙囪,其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煙囪伸出屋面之高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並應在三公尺半徑範圍內高出任何建築物最高部分六十公分以上。但伸出屋面部分為磚造、石造、或水泥空心磚造且未以鐵件補強者,其高度不得超過九十公分。 二、金屬造之煙囪,在屋架內、天花板內、或樓板內部者,應以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之。 三、金屬造之煙囪應距離木料等易燃材料十五公分以上。但以厚十公分以上金屬以外之不燃材料包覆者,不在此限。 四、煙囪為鋼筋混凝土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其為無筋混凝土或磚造者,其厚度不得小於二十三公分。煙囪之煙道,應裝置陶管或於其內部以水泥粉刷或以耐火磚襯砌。煙道彎角小於一百二十度者,均應於彎曲處設置清除口。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第 2-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第 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第 3-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