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鍋爐之煙囪自地面計量之高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尺。使用重油、輕油或焦碳為燃料者,其高度不得小於九公尺。但鍋爐每小時燃料消耗量在二十五公斤以下者不在此限。惟煙囪所排放廢氣,均須符合有關衛生法令規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