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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7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三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三‧五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十五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2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第 2-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第 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第 3-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