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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停車空間之設置,依左列規定: 一、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但二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者,得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 二、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三、停車空間部分或全部設置於建築物各層時,於各該層應集中設置,並以分間牆區劃用途,其設置於屋頂平台者,應依本編第九十九條之規定。 四、停車空間設於法定空地時,應規劃車道,使車輛能順暢進出。 五、附設停車空間超過三○輛者,應依本編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設置之。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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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 條(第 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 條(第 2-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條(第 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 條(第 3-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2 條(第 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