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十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為鼓勵建築物增設營業使用之停車空間,並依停車場法或相關法令規定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有關建築物之樓層數、高度、樓地板面積之核計標準或其他限制事項,直轄市、縣(市)建築機關得另定鼓勵要點,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實施。 本條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