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建築物之防火應符合本章之規定。 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稱之防火區,係指本法適用地區內,為防火安全之需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劃定之地區。 防火區內之建築物,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並應依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