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0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之柱、樑、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應具有左表規定之防火時效: ┌──────┬───────┬───────┬───────┐ │ 層數│自頂層起算不超│自頂層起算超過│自頂層起算第十│ │ │ │第四層至第十四│五層以上之各樓│ │主要構造部分│過四層之各樓層│層之各樓層 │層 │ ├──────┼───────┼───────┼───────┤ │承重牆壁 │一小時 │一小時 │二小時 │ ├──────┼───────┼───────┼───────┤ │樑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 │柱 │一小時 │二小時 │三小時 │ ├──────┼───────┼───────┼───────┤ │樓地板 │一小時 │二小時 │二小時 │ ├──────┼───────┴───────┴───────┤ │屋頂 │ 半小時 │ ├──────┴───────────────────────┤ │(一)屋頂突出物未達計算層樓面積者,其防火時效應與頂層同。 │ │(二)本表所指之層數包括地下層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