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防火門窗係指防火門及防火窗,其組件包括門窗扇、門窗樘、開關五金、嵌裝玻璃、通風百葉等配件或構材;其構造應依左列規定: 一、防火門窗周邊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牆壁應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防火門之門扇寬度應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應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 三、常時關閉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二)單一門扇面積不得超過三平方公尺。 (三)不得裝設門止。 (四)門扇或門樘上應標示常時關閉式防火門等文字。 四、常時開放式之防火門應依左列規定: (一)可隨時關閉,並應裝設利用煙感應器連動或其他方法控制之自動關閉裝置,使能於火災發生時自動關閉。 (二)關閉後免用鑰匙即可開啟,並應裝設經開啟後可自行關閉之裝置。 (三)採用防火捲門者,應附設門扇寬度在七十五公分以上,高度在一百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火門。 五、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但供住宅使用及宿舍寢室、旅館客房、醫院病房等連接走廊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3 條(第 63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4 條(第 64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5 條(第 65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6 條(第 66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7 條(第 6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