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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1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非防火構造之建築物,其主要構造為木造等可燃材料建造者,應按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予以區劃分隔。 前項之區劃牆壁應為獨立式構造,並應自地面層起,貫穿各樓層與屋頂,除該牆突出外牆及屋面五十公分以上者外,與該牆交接處之外牆及屋頂應有長度三.六公尺以上部分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無開口,或雖有開口但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牆壁不得為無筋混凝土或磚石構造。 第一項之區劃牆壁上需設開口者,其寬度及高度不得大於二.五公尺,並應裝設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阻熱性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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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4 條(第 64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5 條(第 65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6 條(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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