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4-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外牆及屋頂,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或覆蓋。且基地內距境界線三公尺範圍內之建築物外牆及頂部部分,與二幢建築物相對距離在六公尺範圍內之外牆及屋頂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之防火時效,其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性能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屋頂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