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七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供本編第一一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使用及第三款之旅館使用者,依左列規定設置標示設備: 一、出口標示燈:各層通達安全梯及戶外或另一防火區劃之防火門上方,觀眾席座位間通路等應設置標示燈。 二、避難方向指標:通往樓梯、屋外出入口、陽台及屋頂平台等之走廊或通道應於樓梯口、走廊或通道之轉彎處,設置或標示固定之避難方向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