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監視攝影裝置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依監視對象、監視目的選定適當形式之監視攝影裝置。 二、攝影範圍內應維持攝影必要之照度。 三、設置位置應避免與太陽光及照明光形成逆光現象。 四、屋外型監視攝影裝置應有耐候保護裝置。 五、監視螢幕應設置於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 設置前項裝置,應注意隱私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