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16-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緊急求救裝置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設置: 一、按鈕式:觸動時應發出警報聲。 二、對講式:利用電話原理,以相互通話方式求救。 前項緊急求救裝置應連接至警衛室、管理員室或防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