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使用單元臨接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自地下使用單元內之任一點,至地下通道或專用直通樓梯出入口之步行距離不得超過二十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