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4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二‧五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罰則

地下通道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之寬度不得小於六公尺,並不得設置有礙避難通行之設施。 二、地下通道之地板面高度不等時應以坡道連接之,不得設置台階,其坡度應小於一比十二,坡道表面並應作止滑處理。 三、地下通道及地下廣場之天花板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但至天花板下之防煙壁、廣告物等類似突出部份之下端,得減為二‧五公尺以上。 四、地下通道末端不與其他地下通道相連者,應設置出入口通達地面道路或永久性空地,其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該通道之寬度。該末端設有二處以上出入口時,其寬度得合併計算。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 條(第 6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8 條(第 178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9 條(第 179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0 條(第 18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1 條(第 18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2 條(第 18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