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使用單元之任一部份或廣告物或其他類似設施,均不得突出地下通道突出物限制線。但供通行及避難必需之方向指標、號誌等不在此限。 前項突出物限制線應予明確標示,其與地下使用單元之境界線距離並不得大於五○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