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9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建築物各部份所受之水平力,不得小於該部份之重量與震力係數之乘積,震力係數應以左列公式計算: C≧ 0.075 (1-H/40) Z C:地下震力分佈係數。 H:公尺,地下建築物各部份距地盤面之深度,超過二十公尺時,以二十公尺計。 Z:震區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