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0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使用單元與地下通道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 設有燃氣設備及鍋爐設備之使用單元等,應儘量集中設置,且與其他使用單元之間,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及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予以區劃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