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0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建築物應設置左列漏電警報設備: 一、漏電檢出機:其感度電流最高值應在一安培以下。 二、受信總機:應具有配合開關設備,自動切斷電路之機能。 前項漏電警報設備應與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併設但須區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