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建築物內設置之左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室內消防栓:自動消防設備(自動撒水、自動泡沫滅火、水霧自動撒水、自動乾粉滅火、自動二氧化碳、自動揮發性液體等消防設備)。 二、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三、漏電自動警報設備。 四、出口標示燈、緊急照明、避難方向指示燈、緊急排水及排煙設備。 五、瓦斯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六、緊急用電源插座。 七、緊急廣播設備。 各緊急供電設備之控制及監視系統應集中於中央管理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