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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1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內容

地下使用單元樓地板面積在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設置排煙設備。但每一○○平方公尺以內以分間牆或防煙壁區劃分隔者不在此限。地下通道之排煙設備依左列規定: 一、地下通道應按其樓地板面積每三○○平方公尺以內,以自天花板面下垂八十公分以上之防煙壁,或其他類似防止煙流動之設施,予以區劃分隔。 二、前款用以區劃之壁體,或其他類似之設施,應為不燃材料,或為不燃材料被覆者。 三、依第一款之每一區劃,至少應配置一處排煙口。排煙口應開設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八十公分範圍內之牆壁,並直接與排煙風道連接。 四、排煙口之開口面積,在該防煙區劃樓地板面積之百分之二以上,且直接與外氣連接者,免設排煙機。 五、排煙機得由二個以上防煙區劃共用之:每分鐘不得少於三○○立方公尺。 地下通道總排煙量每分鐘不得少於六○○立方公尺。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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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9 條(第 179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0 條(第 18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81 條(第 1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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