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一 章/第 六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地下建築物,應設有排水設備及可供垃圾集中處理之處所。 排水設備之處理能力不得小於地下建築物平均日排水量除以平均日供水時間之值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