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4-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五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本章所稱公共服務空間,係指基地位於住宅區之公寓大廈留設於地面層之共用部分,供住戶作集會、休閒、文教及交誼等服務性之公共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