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8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五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留設開放空間之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符合本編章規定者,得增加樓地板面積合計之最大值Σ△FA,應符合都市計畫法規或都市計畫書圖之規定;其未規定者,應提送當地直轄市、縣(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依下式計算: Σ△FA=△FA1+△FA2 △FA1 :依本編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計算增加之樓地板面積。 △FA2 :依本章留設公共服務空間而增加之樓地板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