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4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七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同一幢或連棟建築物中,有供本節適用範圍二類以上用途,且其各用途之規模分別達本編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者,其耗能量之計算基準值,除本編第三百零九條之空調型建築物應依各耗能特性分區樓地板面積加權計算其基準值外,應分別依其規定基準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