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1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十七 章/第 五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6-02-23
由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或生活雜排水回收再利用系統處理後之用水,可使用於沖廁、景觀、澆灌、灑水、洗車、冷卻水、消防及其他不與人體直接接觸之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