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56-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四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磚造圍牆,為能安全抵抗地震力及風力,應以鋼筋或鐵件補強,下列事項並應符合規範規定: 一、圍牆高度與其對應之最小厚度。 二、圍牆沿長度方向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補強柱或突出壁面之扶壁。 磚造圍牆之基礎應為鋼筋混凝土造連續牆基礎,基礎底面距地表面之最小距離,應符合規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