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1-1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木構造建築物之簷高不得超過十四公尺,並不得超過四層樓。但供公眾使用而非供居住用途之木構造建築物,結構安全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者,簷高得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