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民法-第 826-1 條

民法|第 826-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內容

不動產共有人間關於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或依第八百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決定,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其由法院裁定所定之管理,經登記後,亦同。 動產共有人間就共有物為前項之約定、決定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亦具有效力。 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

相關法律條文 - 民法

  • 藥事法-第 92 條(第 92 條)
  • 消防法-第 11-1 條(第 11-1 條)
  • 民法-第 6 條(第 6 條)
  • 民法-第 7 條(第 7 條)
  • 民法-第 8 條(第 8 條)
  • 民法-第 9 條(第 9 條)
  • 民法-第 10 條(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