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3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3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4-01-01|最後修訂: 2023-05-10

內容

冷軋型鋼結構之設計,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各類結構物之設計強度,應依其結構型式,在不同載重組合下,利用彈性分析或非彈性分析決定。 二、整體結構及每一構材、接合部,均應檢核其使用性。 三、使用容許應力設計法進行設計時,其容許應力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結構物之構材、接頭及連結物,由工作載重所引致之應力,均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二)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聯合作用時,可使用載重組合折減係數計算應力,並不得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 四、使用極限設計法進行設計時,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設計應檢核強度及使用性極限狀態。 (二)構材及接頭之設計強度,應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設計強度係由標稱強度乘強度折減因子;強度折減因子及載重因數,應依設計規範規定。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規定容許應力之計算,不包括滿足接頭區之局部高應力。 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強度極限,指與結構之安全性密切相關之最大承載能力;使用性極限,指正常使用下其使用功能之極限狀態。 設計冷軋型鋼結構構材之斷面或其接合,應使其應力不超過設計規範規定之容許應力,或使其設計強度大於或等於由因數化載重組合計得之需要強度。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1 條(第 52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2 條(第 522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4 條(第 524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5 條(第 525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526 條(第 52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