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建築物內之下列各項設備應接至緊急電源: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緊急廣播設備。 三、地下室排水、污水抽水幫浦。 四、消防幫浦。 五、消防用排煙設備。 六、緊急昇降機。 七、緊急照明燈。 八、出口標示燈。 九、避難方向指示燈。 十、緊急電源插座。 十一、防災中心用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