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50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裝置消防立管之建築物,其地面以上樓層數在十層以上者,應在其屋頂上適當位置,設置口徑六十三公厘之消防栓一個,消防栓應與消防立管系連通,其距離屋頂面之高度不得大於一公尺,並不得小於五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