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建築物,應自備一種以上可靠之水源。水源容量,應依左列規定: 一、十層以下建築物:不得小於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二、十一層以上之建築物及百貨商場、戲院之樓層:不得小於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 前項水源,應為能自動供水之重力水箱,地下水池及消防水泵、或壓力水箱及加壓水泵。水泵均應連接緊急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