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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內容

裝設火警自動警報器之建築物,應依左列規定,劃定火警分區: 一、每一火警分區不得超過一樓層,且不得超過樓地板面積六○○平方公尺,但上下兩層樓地板面積之和不超過五○○平方公尺者,得二層共同一分區。 二、每一分區之任一邊長,不得超過五十公尺。 三、如由主要出入口,或直通樓梯出入口能直接觀察該樓層任一角落時,第一款規定之六○○平方公尺得增為一、○○○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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