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6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包括左列設備: 一、自動火警探測設備。 二、手動報警機。 三、報警標示燈。 四、火警警鈴。 五、火警受信機總機。 六、緊急電源。 裝置於散發易燃性塵埃處所之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應具有防爆性能。裝置於散發易燃性飛絮或非導電性及非可燃性塵埃處所者,應具有防塵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