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68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探測器之有效探測範圍,應依左表規定: ┌───┬──────┬───────────────────┐ │ │ │有 效 探 測 範 圍 (平 方 公 尺)│ │型 式│離地板面高度├─────────────┬─────┤ │ │ │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建築物│其他建築物│ ├───┼──────┼─────────────┼─────┤ │定溫型│ 四公尺以下│ 二十 │ 十五│ ├───┼──────┼─────────────┼─────┤ │差動型│ 四公尺以下│ 七十 │ 四十│ │ │ 四至八公尺│ 四十 │ 二五│ ├───┼──────┼─────────────┼─────┤ │ │ 四公尺以下│ 一○○ │ 一○○│ │偵煙型│ 四至八公尺│ 五十 │ 五十│ │ │八至二十公尺│ 三十 │ 三十│ └───┴──────┴─────────────┴─────┘ 偵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通達天花板牆壁之房間內時,其探測範圍,除照前項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房間樓地板面積。 探測器裝置於四週均為淨高六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之平頂時,其探測範圍,除照本條表列規定外,並不得大於該樑或類似構造體所包圍之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