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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5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7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第 三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內容

火警受信總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具有火警表示裝置,指示火警發生之分區。 二、火警發生時,應能發出促使警戒人員注意之音響。 三、應具有試驗火警表示動作之裝置。 四、應為交直流電源兩用型,火警分區不超過十區之總機,其直流電源得採用適當容量之乾電池,超過十區者,應採用附裝自動充電裝置之蓄電池。 五、應裝有全自動電源切換裝置,交流電源停電時,可自動切換至直流電源。 六、火警分區超過十區之總機,應附有線路斷線試驗裝置。 七、總機開關,應能承受最大負荷電流之二倍,且使用一萬次以上而無任何異狀者,總機所用電鍵如非在定位時,應以亮燈方式表示。 八、火警表示裝置之燈泡,每分區至少應有二個並聯,以免因燈泡損壞而影響火警。 九、繼電器應為雙接點式並附有防塵外殼,在正常負荷下,使用三十萬次後,不得有任何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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