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9 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9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一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內容

本章所用技術用語,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計載重:昇降機或昇降階梯達到設計速度時所能負荷之最大載重量。 二、設計速度:昇降機廂承載設計載重後所能達到之最大上升速度(鋼索式昇降機)或下降速度(油壓式昇降機);或依昇降階梯傾斜角度所量得之速度。 三、平衡錘:平衡昇降機廂靜載重及部分設計載重之一個或數個重物。 四、安全裝置:操作時停止昇降機廂或平衡錘,並保持機廂或平衡錘不脫離導軌之機械裝置。 五、昇降機廂:昇降機載運其設計載重之廂體。 六、昇降送貨機:機廂底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及機廂內淨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之專為載貨物之昇降機。 七、機廂頂部安全距離:昇降機機廂抵達最高停止位置且與出入口地板水平時,該機廂上樑與昇降機道頂部天花板下面之垂直距離;機廂無上樑者,自機廂上天花板所測得之值。 八、昇降機道機坑深度:由最下層出入口地板面至昇降機道地板面之垂直距離。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42 條(第 42 條)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8 條(第 108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09-1 條(第 109-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0 條(第 110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1 條(第 111 條)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2 條(第 11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