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2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機坑之構造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坑在地面以下者應為防水構造,並留有適當之空間,以保持操作之安全。機坑之直下方另有其他之使用者,機坑底部應有足夠之安全強度,以抵抗來自機廂之任何衝擊力。 二、應裝設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二八六六規定之照明設備。 三、機坑深度在一點四公尺以上時,應裝設有固定之爬梯,使維護人員能進入機坑底。 四、相鄰昇降機機坑之間應隔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