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15 條|國土管理|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第 二 節|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12-29
昇降機房應依下列規定: 一、機房面積須大於昇降機道水平面積之二倍。但無礙機械配設及管理,並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機房內淨高度不得小於下表現定: ┌───────────────┬────────────┐ │昇降機設計速度(公尺/分鐘) │機房內淨高度(公尺) │ ├───────────────┼────────────┤ │六十以下 │二點零 │ ├───────────────┼────────────┤ │超過六十至一百五十以下 │二點二 │ ├───────────────┼────────────┤ │超過一百五十至二百一十以下 │二點五 │ ├───────────────┼────────────┤ │超過二百一十 │二點八 │ └───────────────┴────────────┘ 三、須有有效通風口或通風設備,其通風量應參照昇降機製造廠商所規定之需要。 四、其有設置樓梯之必要者,樓梯寬度不得小於七十公分,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並應設置扶手。 五、機房門不得小於七十公分寬,一百八十公分高,並應為附鎖之鋼製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