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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2 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6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30

內容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罰則

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分期繳納罰鍰及提供諮詢,並於受理申請分期繳納後,應先就分期案件製發裁決書並完成送達。 處罰機關於受理前項分期案件,對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一併製發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知單交由受處罰人或其受委託人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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