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5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加害人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辦理登記、報到時,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拍攝相片。 相片內容必須包含正面完整臉部及右半、左半臉部,雙眼睜開,口閉,露雙耳、頸部,臉部五官清晰可見且無遮擋。